《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发布广州市政策性入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境)外人员,准予申办恢复或入户本市户籍的:
(一)出国(境)后未取得居留权或丧失居留权回本市定居。
(二)前往港澳地区定居回本市定居。
(三)前往台湾定居来本市定居。
(四)前往国外定居并取得居留权的华侨来本市定居。
(五)经批准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籍华人来本市定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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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户政栏目中“恢复户口”-“国(境)内定居登记户口”-“加入(恢复)中国国籍登记户口”
等待审核
申请人按申请类别在相应的申报系统中扫描上传下列材料:
